| 序  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依据 | 收费依据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市水务局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收费标准参照《关于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14号)规定标准执行 | 
| 2       | 市水务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批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仅限建设项目需要取水)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 
| 3       | 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水质分析报告(生产生活取水)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黑卫财[1992]61号) | 政府定价 | 详见文件 |  | 
| 4       | 市水务局 |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 
| 5 | 市水务局 | 新 建、改 建 或 者 扩 大 入河  排污 口 审 批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 
| 6 | 市水务局 | 占 用 农 业 灌 溉 水 源和 灌 排 工 程 设 施 审 批 | 法定机构评估补偿方案(不建替代工程)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字﹝1995﹞457号)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 
 
 
       
 
       
 
      